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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工程科员崔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某市住建局工程科员崔某在负责市政工程专项资金监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用于老旧小区改造的3.2万元专项拨款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崔某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同年11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专项资金流向异常,启动调查程序。经查证,崔某在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任职期间,先后三次挪用总计5.8万元工程款,其中2.6万元已用于非法营利活动,剩余部分被其用于日常消费。崔某在调查中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但其行为导致专项资金使用程序严重违规,造成项目进度延误,致使23户居民未能及时完成改造,产生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公开审理,崔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崔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工程管理人员须严守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强化对特定款物监管的制度约束。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