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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原副局长郭某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郭某利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职务便利,在审核政府采购项目时,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伪造合同等方式,先后8次将公款共计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赌债,80万元用于非法经营毒品买卖,20万元用于高利贷利息。2022年5月巡视巡察组在核查某县教育设备采购项目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经审计确认郭某涉嫌挪用公款。郭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120万元赃款,对部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涉及非法毒品交易的部分拒不认罪。案件造成某县医院采购项目严重延误,直接经济损失超600万元,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判决,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追缴违法所得200万元,责令退赔剩余损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权力异化损害政府采购公正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