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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处级干部杨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杨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财务处长职务时,利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便利,通过伪造报销凭证的方式,将本应用于税收征管技术升级的公款共计12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私人账户。该款项本应在2021年12月前完成专项审计并归还,但杨某以'项目延期'为由长期占用,期间用于个人奢侈消费及高利贷投资。2023年4月,巡视巡察组在核查税务系统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异常,启动专项调查。杨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但拒绝退赔全部赃款。案件造成专项资金滞留达14个月,导致税收征管系统升级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案发后,杨某家属代为退缴4万元,剩余8万元赃款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经初核、立案、证据调取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公开审理,被告人杨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五年,并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其所在单位被责令整改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国企财务管理人员挪用专项资金的严重危害,警示税务系统须强化资金监管和内部审计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