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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副处长唐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唐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信贷管理处副处长时,利用负责监管某省城投集团专项贷款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财务报表的方式,将监管账户内公款3.2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证券账户用于炒股。该款项本应于2022年3月专项审计后归还,唐某明知未履行归还义务仍持续操作账户,直至2023年4月被纪委监委调查。案发后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某省城投集团无法及时完成贷款资金闭环管理,造成3.2万元公款长期滞留个人账户,严重损害金融监管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以挪用公款罪立案审理,唐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金融管理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公款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