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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副局长陆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陆某利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便利,在审核某企业行政审批事项时,指使下属伪造项目资料,通过虚假担保方式将300万元公款转入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实际用于其个人经营的融资平台偿还高利贷。2022年6月,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专项资金流向异常,遂将线索移送市监委调查。经核查,陆某通过虚设质押合同、伪造财务凭证等手段,将公款转入其表弟控制的空壳公司,涉案金额达280万元,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损失。陆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150万元,其余13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亏损,案件涉及多个部门违规操作,导致某重点工程延期开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陆某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资金用于单位应急支出。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陆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其辩护人提交了资金流向补充证据,但未改变基本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案件经市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陆某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退缴的150万元赃款予以追缴,剩余涉案资金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行政审批领域资金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公款质押担保,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