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科原科员田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田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工程招标项目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合同、虚增服务费用等方式,先后6次将管理的专项招标保证金共计28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他人账户。其将资金用于向企业主张某放高利贷获取利息,期间虚构项目进度骗取审核通过。2023年6月,某县纪委监委在查处某工程招投标串标案时,发现田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查明其犯罪事实。田某在初查阶段退还赃款120万元,其余160万元用于偿还高利贷本息,导致公共资源交易资金安全受损,造成某重点项目延期开工损失达500万元。案发后田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审理,重点核查资金流向及职务行为关联性。
判决结果
田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16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招投标领域资金监管岗位存在重大廉政风险,需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