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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原科级干部石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石某在某县国企改制工作中,利用其担任改制工作组成员职务,强令下属企业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指示企业将价值200万元的固定资产按50万元低价折股分配,侵吞差价150万元。案发后经审计发现异常,该县纪委监委启动调查程序。石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3万元,但剩余147万元赃款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该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引发群众信访,导致改制进程停滞达6个月。2023年1月,石某因拒不配合调查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其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影响政府公信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后,经公开审理认定石某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通过调取补充证据及听取专家证人意见,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以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严守改制政策红线,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将依法严惩。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