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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某处原处长肖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肖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某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环保项目支出的方式,先后三次挪用本单位专项环保资金共计18.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股票投资,10万元借给朋友经营建材生意,3.5万元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案发后,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流向异常,经线索移交某省监委立案调查。肖某在留置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某环保工程项目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3万元,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案发后涉案单位已对相关项目资金进行专项追缴,但生态修复工作仍需持续投入。

审理过程

某省监委于2022年12月立案调查,某市检察院于2023年4月提起公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于2023年7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以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挪用专项资金,维护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专项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