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行政审批局原局长崔某超期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崔某在担任某省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局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共计320万元人民币,通过伪造审批单据的方式违规转入个人控制的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购置商业房产。上述款项在挪用后超过法定期限六个月未予归还,导致专项经费无法按时拨付至基层服务机构,造成公共项目停滞。2022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崔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经线索移交,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崔某在初审阶段拒不交代,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已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及行政审批效率严重受损。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审计部门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最终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
崔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挪用的320万元公款已全部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处置公共资金,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