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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副主任陆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期间,陆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税务局下属国企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报账凭证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专项资金共计1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商贸公司账户。其中5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30万元投入虚拟货币交易,40万元借给亲友经营餐馆。案发系2022年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个人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经核查确认涉案资金性质后移送检察机关。陆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60万元,剩余60万元因投资亏损无法挽回。案件造成国企资金链紧张,影响税收征管设备采购进度,导致某县税务所2021年度工作延误。

审理过程

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经补充证据后重新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涉案剩余60万元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税务系统需加强资金监管与审计监督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