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期间李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李某利用担任某省属国企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在国企改制资产清查阶段,通过伪造资金调拨单据方式,将单位暂存于其个人账户的200万元公款违规质押给关联企业。该资金本应用于改制专项账户,李某却用于为亲属经营的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导致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2023年1月巡视巡察组在核查国企改制档案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李某挪用公款事实。李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150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造成国企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导致改制项目延期半年,引发职工集体信访。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部分流向关联企业非法拆东墙补西墙。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五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国企改制期间财务监管薄弱问题,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资金使用规范,强化巡视巡察监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