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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原主任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高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时,利用负责政府采购资金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虚增合同金额等方式,先后12次挪用专项采购资金共计158万元。其中涉及某县教育局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资金52万元、某区医院医疗物资采购项目资金67万元及某市交通局基建工程采购资金39万元。高某将赃款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企业账户,用于股权投资和房地产开发。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市财政系统其他违纪问题时发现高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步核查后立案调查。案发后高某家属退缴赃款83万元,其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并提供关键证据。涉案资金导致多个政府采购项目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重点围绕资金流向及主观故意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剩余未退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政府采购,谋取非法利益将面临严厉刑事处罚。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