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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原主任石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石某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时,利用审核改制资金拨付方案的便利,通过伪造担保合同的方式,将本应用于职工安置的300万元专项公款以质押名义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被用于石某投资的房地产项目,造成国企改制进程严重受阻。2023年1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改制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石某挪用公款事实。石某在初审阶段未退赃,二审期间主动交还150万元并写下悔罪书。该行为导致某省某国企改制方案无法按时执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及职工安置矛盾激化,直接经济损失达18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五年。石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补充证据,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50万元,责令退赔剩余损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资金使用规范,杜绝公款私用行为对国有资产安全的威胁。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