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司法局原局长吕某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案

某市司法局原局长吕某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吕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管理司法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审批文件、虚增支出凭证等方式,先后12次将单位公款共计28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两家私营企业账户。上述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商业房产及参与股票期货交易,其中150万元用于某市重点工程项目违规担保,导致项目陷入债务纠纷。2023年10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吕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吕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剩余160万元因投资失败造成实际损失。该行为严重破坏司法系统资金管理秩序,导致某市司法局年度财政规划严重受挫。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吕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司法执法领域资金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行为。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