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发展中心处级干部曾某挪用公款超期未还案
案件事实
曾某于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利用担任某市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合同方式,先后三次挪用教育专项拨款共计28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资金被用于某市虚构的校舍改造项目,实际通过关联企业转入曾某控制的多个私人账户,累计产生利息收益62万元。2022年7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中心教育经费异常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曾某挪用事实。曾某在初审阶段退还部分赃款120万元,但剩余160万元至今未归还,导致某市多个教育项目因资金短缺被迫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10万元。其行为严重破坏教育系统资金管理秩序,引发社会对公司人员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曾某提起上诉后进入二审程序,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资金流向证据链及挪用行为的持续时间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认定曾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教育系统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行为无论金额大小均可能构成犯罪,超期未还情节加重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