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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副局长孙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孙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税收征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虚假税务稽查报告的方式,将单位专项经费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笔资金本应用于税收风险防控系统建设,但被孙某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偿还个人债务。经审计发现异常后,税务部门启动内部核查,孙某于2022年3月主动退还部分资金但未全额归还。案发后,孙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80万元,剩余240万元资金因市场波动导致亏损无法追回,造成国家税收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影响全市税收征管效率。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2年7月立案受理,经检察院侦查认定孙某挪用公款事实,案件经二审程序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涉案剩余资金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税务系统应强化专项经费监管机制建设。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