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县自然资源局科级干部陆某挪用公款案

某县自然资源局科级干部陆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陆某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土地补偿费发放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征地补偿协议、虚开发票等手段,先后12次将管理的公款共计1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债务,1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活动。2022年8月,某县居民因土地补偿款发放异常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经审计发现陆某账户存在大额异常资金流动。陆某在调查初期退还赃款3万元,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交代剩余违法所得并退缴完毕。其行为导致相关土地征收项目进度受阻,造成国家财政损失及群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2022年9月案件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经审查于10月立案侦查,12月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月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维护土地出让领域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