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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职员石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间,石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人员期间,利用负责项目保证金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金划转凭证方式,将三笔共计2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中2021年6月挪用某工程项目的200万元公款用于房地产投资,2022年4月挪用某政府采购项目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30万元用于日常消费。案发后经纪委监委调查发现,石某在挪用资金达18个月未予归还,且通过虚假账目掩盖犯罪事实。石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150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因疫情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该行为造成某市多个招标项目因保证金纠纷中断,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万元,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该案经某市纪委监委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招投标领域资金监管需强化闭环管理,防止公款被长期占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