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曾某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利用其分管资产处置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改制资产核查报告的方式,将单位专项经费4.8万元转入其亲属李某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该笔资金实际被曾某以个人名义借给私营企业主王某用于短期经营周转,后因王某资金链断裂导致款项无法归还。案发后,某省纪委监委在开展国企改制专项审计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曾某存在挪用行为。曾某在初审阶段拒绝退赃,二审期间主动交还部分款项并承认犯罪事实,但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达3.2万元。其行为严重扰乱国企改制秩序,导致相关企业重组进程延误,引发群众对国资监管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曾某对指控提出异议;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最终认定其挪用公款罪名成立。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追缴违法所得4.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防止公款私用损害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