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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领域石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石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职务过程中,利用负责国企改制资金监管的便利,通过伪造改制方案审批文件的方式,将所属国企划转的300万元专项经费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职工安置补偿,却被石某以'借款'名义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房地产公司用于违规融资。2023年6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国企改制资产流失问题时发现石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挪用公款事实。石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280万元,并承认犯罪事实,但辩称部分资金已用于国企改制推进工作。案件造成改制资金缺口达120万元,导致职工安置延迟,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12月受理案件,经审理认定石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石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24年4月开庭审理,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滥用职权损害公共财产安全将面临重罚。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