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保厅处级干部李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李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保厅项目管理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材料、虚增工程量等方式,挪用中央环保专项拨款共计人民币286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经营。该资金本应用于某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李某将其中20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科技公司账户,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剩余86万元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23年5月,某市环保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向,经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查明李某多次违规操作导致环保项目停工3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李某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但在庭审中仍对部分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2023年5月检察机关对李某立案侦查,同年8月移送审查起诉,12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李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涉案赃款全部追缴并上缴国库,其所在单位被责令整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环保专项资金危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侵害公共利益,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