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建局原局长卢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某市住建局原局长卢某利用分管市政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程支出凭证的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拨付的专项建设资金共计15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私营建筑公司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卢某却用于购买商业理财产品及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巡视巡察组在审计某市政工程财务时发现资金流向异常,经调取银行流水及项目账目,锁定卢某的违法所得。案发后卢某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交代其余7万元已用于其亲属经营的建材店周转。其行为导致市政工程进度延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且严重损害单位公信力。卢某在初审阶段认罪态度较好,但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时提出原判证据不足的申诉,试图推卸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启动,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再审,最终通过补充证据认定卢某挪用公款事实,完成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卢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其未退缴的7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财政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