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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科员曾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2年期间,曾某利用其在某市交通局负责工程款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单据的方式,将单位公款共计120万元分5笔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某市政道路扩建项目,但曾某擅自将款项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建材企业用于偿还高利贷。2023年1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财政专项资金异常流动,经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曾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剩余40万元已用于非法投资导致亏损。该案导致市政工程延迟竣工,造成财政损失逾百万元,引发群众对国企资金监管的强烈关注。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受理案件,经庭前会议确定争议焦点后开庭审理;曾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曾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基层人员必须严守资金使用规范,滥用职权转借公款将面临严重法律后果。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