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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项目财务科长曾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曾某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指挥部财务科长时,利用管理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借款凭证方式,将改制期间暂存于其个人账户的200万元公款转借给其亲属经营的商贸公司用于资金周转。涉案资金来源于国企改制资产处置款,曾某未将款项纳入单位财务核算,且未用于单位指定的改制支出。2022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核查国企改制档案时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曾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曾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退赃,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导致某国企改制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延误半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省监委立案调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原审法院于2021年作出有罪判决。因案发后出现新证据,上级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违法所得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期间应加强资金监管,杜绝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转借公款行为。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