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安机关原辅警汪某滥用职权干预经济活动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汪某在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任职时,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辖区企业违规运营。其通过伪造执法记录、降低处罚标准等方式,为某运输公司逃避交通违章罚款提供帮助,累计收受企业贿赂共计4.8万元。赃款被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及偿还信用卡债务。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办理该企业涉嫌违法经营案件时发现汪某异常资金流动,启动调查程序。汪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其行为导致辖区交通执法公信力受损,造成国家执法资源损失约20万元,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汪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司法执法人员不得以权谋私干预经济活动,维护执法公正性对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