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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中潘某超越职权决策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潘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范围,擅自批准将企业价值1500万元的国有资产以500万元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潘某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篡改审批流程等方式掩盖违规行为,涉案资金最终被用于其个人开设的房地产投资及奢侈品消费。2022年6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问题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潘某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潘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赔8万元赃款,但在二审期间仍对部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直接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造成职工安置费用缺口达2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潘某构成滥用职权罪。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提起抗诉,二审期间经补充侦查确认关键证据,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职权边界,杜绝违规干预国企改制程序,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