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处级干部梁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梁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项目管理科科长过程中,利用审核环保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审批文件、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将单位拨付的25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某污水处理厂建设,却被梁某用于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质押担保,获取民间借贷融资。案发后经群众举报,某市纪委监委启动核查程序,发现梁某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遂将其涉嫌挪用公款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120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系因企业资金链紧张临时周转。其行为导致环保项目停滞,造成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延期3个月,直接经济损失达80万元。
审理过程
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经审查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对生态环保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提出更高廉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