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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科员潘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潘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档案科科员时,利用负责管理单位专项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审批手续,将单位公款3.8万元转至其朋友张某个人账户,用于张某经营的建材公司短期资金周转。案发时间2021年3月,纪委监委在调查司法系统其他违纪问题时发现潘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调取银行流水和财务凭证,确认其挪用行为。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司法局专项经费无法及时用于社区矫正项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万元,且引发群众对司法部门资金管理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因证据存在瑕疵,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后确认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系统基层干部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公款私用行为对公共事务的干扰。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