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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副局长汪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间,汪某利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土地开发成本的方式,将分管的国有土地出让资金共计3.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其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赌债及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2022年4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出让资金异常流动线索,遂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侦查。汪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缴全部涉案资金,但其行为导致某县重点工程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该局内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多人参与违规操作,形成系统性腐败风险。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于2022年5月立案侦查,同年8月移送审查起诉。法院于2023年1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认定汪某挪用公款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汪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案件暴露出土地出让领域资金监管缺失问题,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利用职权从事非法活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