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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谭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谭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时,利用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资质审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经营数据、虚增项目风险评估等方式,先后12次挪用单位监管资金共计285万元。谭某将赃款转入其实际控制的某投资咨询公司账户,用于购买私募基金及参与股票期货交易。2023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核查金融领域腐败问题时发现谭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其犯罪事实。谭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造成监管资金长期无法追回,导致某市3家小额贷款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被责令停业整顿,直接经济损失达16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谭某以挪用公款罪被起诉。因对量刑有异议,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退缴的20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85万元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资金流向监管,防范职务犯罪对金融秩序的破坏。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