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董事长赵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赵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职工安置专项资金共计8.7万元,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手段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中3.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2万元用于购买高档轿车,剩余3万元用于日常消费。2023年10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赵某在一审中承认挪用行为,但辩称资金已用于企业运营,后主动退缴赃款5万元。该行为导致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停滞,造成32名职工合法权益受损,改制进程延误6个月,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赵某家属配合追缴剩余3万元赃款,但未能弥补企业损失。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于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作为省部级干部,故意挪用专项经费,造成严重后果,应从重处罚。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赵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赵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挪用专项资金,尤其在国企改制关键期更需严守财经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