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交通厅原厅长蒋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某省交通厅厅长蒋某在负责省级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 earmarked 用于扶贫公路建设的3.8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侄女账户,用于偿还其信用卡债务。案发时间地点为某省会城市,蒋某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报工程进度的方式掩盖资金挪用行为。2023年1月,省级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流向异常,经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扶贫公路项目停工两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其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同将特定资金转为个人使用,违反了资金专款专用管理规定。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后因新证据启动再审。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查明蒋某挪用公款事实,依法提起公诉并进入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
案件意义
凸显省部级干部滥用职权挪用特定款物的违法性,强调资金监管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