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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副局长韩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韩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副局长职务时,利用负责辖区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便利,通过伪造贷款审批文件、虚增监管项目成本等方式,先后15次将单位公款共计12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投资某科技公司股票,累计获利38万元。2023年8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韩某账户存在异常大额资金流动,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查明,韩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配合调查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导致监管资金无法及时回笼,造成某辖区三家银行贷款审批流程停滞,直接经济损失达76万元。该案件暴露出金融监管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存在漏洞,且韩某作为厅级干部利用职权进行资金谋利,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某市监委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依法采纳监察机关证据材料。

判决结果

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监管领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以监管权谋取私利行为。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