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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国企改制科级干部魏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魏某在担任某县国企改制办公室科员时,利用负责资产清算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改制专项资金共计3.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涉案资金被用于偿还网络赌博债务,案发后魏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2023年1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单位资产处置账目异常,经线索移交,县监察委启动调查程序。魏某在初核阶段即承认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交代资金用途。其行为造成国企改制专项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影响职工安置方案推进,导致3名职工未能及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魏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杜绝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非法活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