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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原财务人员沈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沈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组成员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改制专项资金2.3万元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其将公款质押给某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贷款,用于偿还亲属债务。案发时间为2023年3月,某省巡视组在专项巡察国企改制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异常,调取相关财务资料后启动调查。沈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改制专项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万元。案发后,涉案单位已对资金流向进行专项审计,相关制度漏洞得到整改。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巡视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初核,转入司法程序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判决结果

沈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期间须强化资金监管,防止公款被违规质押担保,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