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主任曾某违法干预国企改制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曾某利用担任某省国资委主任职务便利,通过违规审批某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方案,帮助关联企业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收购改制资产。其以亲属名义设立空壳公司,通过虚构资产评估报告等方式套取国有资金共计3.8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1月,某省纪委监委接到国企职工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曾某在改制过程中多次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导致国有资产价值贬损。经审计认定,其干预行为造成某国企改制损失达520万元。曾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在初审时认罪悔罪,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发现其通过伪造审批文件掩盖犯罪行为,最终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省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被告人曾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曾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国企改制等经济活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市场公平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