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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处级干部丁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丁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污染防治处副处长职务时,利用管理环保专项资金的便利,通过伪造项目支出凭证方式,将单位公款3.2万元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建材公司用于偿还私人债务。资金被用于非公务用途且未产生预期效益,造成国有财产损失。2023年8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丁某存在挪用行为。案发后丁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在初审阶段认罪悔罪。该行为严重扰乱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秩序,影响污染防治项目推进进度,导致某县污水处理工程延期开工。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丁某提起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丁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公款私用行为,维护国有资金安全与生态环保项目正常运转。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