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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再审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郭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时,利用负责企业贷款担保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资质文件的方式,将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3.8万元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其具体手段为:虚构某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质押资金办理抵押贷款的事项,以单位名义与该公司签订虚假质押协议,将公款转入该公司账户后提取现金归个人使用。2021年5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2018年度资金流向异常,经核查锁定郭某违规操作事实。郭某在初审阶段退还赃款2.5万元,但剩余1.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件造成某市金融监管局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破坏信贷资金管理秩序,引发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查明郭某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链条不完整被发回重审,再审程序中检察机关补充调取银行流水及担保合同,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涉案剩余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信贷领域公职人员应严守资金监管职责,防止因小失大损害金融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