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金融信贷系统金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金某在担任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审核贷款的便利,先后三次将单位公款共计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房地产投资及股票交易。款项挪用后,金某未按规及时归还,亦未申报资金去向,造成公款长期流失。2023年3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社账目异常,经线索移交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查明金某通过伪造审批手续、虚构贷款项目等方式实施挪用。案发后,金某家属协助退缴赃款180万元,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剩余140万元无法追回。该行为导致某县信用社不良贷款率上升,影响地方金融稳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监委初核后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金某提出上诉,某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审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金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超期未还,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三条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管理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行为严重损害国家金融安全,应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