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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原高管卢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卢某利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改制专项经费共计126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中52万元用于参与地下赌场活动,48万元用于非法经营药品生意,剩余26万元被挥霍。案发系2021年国企改制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锁定卢某违法事实。卢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83万元。其行为导致国企改制工作停滞半年,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达78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2022年检察机关依据新发现的银行流水证据提起再审,经省监委调查、法院审理,于2023年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卢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再审程序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