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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姜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姜某在某市交通局下属工程管理科任职,利用负责市政工程验收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程验收合格率、降低质量检测标准等方式,为三家建筑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在审核工程款支付时,故意隐瞒工程质量问题,致使相关企业少缴费用共计2.8万元。2023年3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局多个项目存在验收程序异常,经初核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姜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三项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且破坏了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公共利益与工程安全。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