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徐某强令违法执行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徐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反《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授意下属单位对辖区三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包庇。徐某以召开专题会议、签批文件等方式强令环保执法人员伪造监管记录,帮助企业规避行政处罚。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8万元,其中2.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其余赃款通过虚构环保项目支出转移至关联企业。2023年4月,某省纪委监委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时发现徐某违纪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滥用职权行为。徐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万元,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仅承认部分罪行。该行为导致某省重点流域持续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0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高达8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依线索启动初核程序,经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公开审理,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其主动退赃且犯罪后果经评估属重大损失,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