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程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程某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下属事业单位财务主管,利用审核环保项目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材料、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专项拨款共计12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私募基金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污染治理专项工程,程某却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取收益。2022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在核查环保项目资金流向时发现异常,经审计部门追查锁定程某账户交易记录,案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造成公共资金损失达8万元。其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管理秩序,影响环境治理项目正常推进。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机关发现新证据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庭审质证确认犯罪事实,依法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维护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