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建局厅级干部吕某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吕某利用担任某市住建局基建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虚增施工成本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共计280万元。其中2019年5月挪用30万元用于个人名下房地产投资,2020年7月挪用120万元参与股票交易,2021年8月挪用130万元借给亲属经营建材公司。案发后吕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对其挪用行为供认不讳。经审计,涉案资金产生非法收益42万元,造成工程项目延期交付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纪委监委在查处某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腐败问题时,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发现吕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遂启动调查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原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八年。因发现关键证据链存在瑕疵,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认定吕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判决结果
吕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违法所得280万元及非法收益4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再审程序有效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