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丁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间,丁某利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的方式,擅自将单位专项建设资金共计4.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非法放贷活动,产生高额利息损失。案发系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丁某所在部门资金流向异常,经调取账目核查后立案调查。丁某在初审阶段未主动退赃,后在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时退还全部涉案款项,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某市重点道路改造项目延期开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丁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丁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资金监管底线,工程建设领域易成为职务犯罪高发区,需强化巡视巡察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