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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土地开发公司原科级干部曾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曾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下属土地开发公司项目主管期间,利用负责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的方式,将本应用于某县工业园区建设的50万元公款中的3.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用于为亲属的建材企业提供质押担保。其通过篡改财务凭证、虚构资金用途等手段掩盖犯罪事实,导致项目进度延误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22年6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土地补偿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步核查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曾某在调查中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但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国企资金监管规定。该挪用行为虽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破坏了土地出让领域的正常监管秩序,引发群众对国企廉洁风险的担忧。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于2022年7月对曾某立案调查,经补充侦查后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月某县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曾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违法所得3.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资金管理底线,强化对土地出让领域公款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