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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商业银行处级干部周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周某在担任某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单位存放于该行的50万元专项贷款资金以质押方式转出。通过伪造贷款审批文件和担保协议,将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房地产投资。案发时涉案金额达3.5万元,赃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1年6月,纪委监委在巡视某省金融系统过程中发现周某违规操作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挪用行为。周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万元,但在再审程序中被认定存在隐瞒资金去向情节。该行为导致银行专项资金无法按时回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扰乱金融信贷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初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后,因发现关键证据链缺失,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追缴剩余赃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从业人员必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防止公款被用于个人违规担保行为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