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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科员宋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宋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期间,利用负责企业贷款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降低信贷审查标准、伪造监管材料等方式,违规为三家关联企业审批发放贷款共计280万元。其通过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先后多次在贷款额度、利率及担保条件等方面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监管失职。案发后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追查查明宋某通过亲属账户隐匿赃款150万元,其余1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宋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造成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上升0.7%,直接损失达210万元,严重损害金融监管公信力。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审计局移送线索后立案侦查,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宋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金融监管人员必须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防止监管失职损害金融安全。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