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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财政局原局长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唐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审核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审批文件、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将本应用于教育设备采购的5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分三次转入其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投资房地产,造成采购项目停滞,导致某县中学未能按期完成教学器材更新,直接经济损失达12万元。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核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唐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程序,审查并采纳了检察机关补充的证据材料。

判决结果

唐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涉案剩余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规范专项资金使用,防止权力滥用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