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交通投资集团原董事长何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何某在担任某省交通投资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合同、虚增项目成本等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承接的高速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共计1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房地产投资,产生非法收益48万元。2021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资金流向异常,经调取银行流水和工程项目资料,确认何某存在挪用行为。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何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但原审法院因证据链不完整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2023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发现何某在挪用期间多次干预招投标程序,导致项目延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何某最终承认全部犯罪事实,但未主动交代干预招投标情节,赃款已退缴完毕。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部门初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存在证据瑕疵,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并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何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干预招投标行为另案处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高管须严守财经纪律,滥用职权谋利将面临更重刑罚。